第九条 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1 、分期付款
分期付款的,如果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支付期限将各期房款支付至监控账号,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每日房价款总额 0.5 ‰ 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并有权解除合同 。
2 、一次性付款
一次性付款的,如果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支付期限将全部房款支付至监控账号,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每日房价款总额 0.5 ‰ 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并有权解除合同 。
3 、按揭付款
乙方以按揭方式购房的,首期款应当按照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支付期限支付至监控账号;如果乙方未能按照约定期限将首期款支付至监控账号,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每日房价款总额 0.5 ‰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并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条 交房期限
甲方应当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将作为本合同标的物的房屋交付乙方使用。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它原因,需延期交付使用的,甲方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交付后,甲方不得以房屋已交付使用为借口懈怠其在本合同中应承担的其它义务,如:办理产权证的义务等。
第十一条 交房条件
甲方交付的房屋应当符合下列第_____种条件:
1 、该商品房已经有关政府部门办妥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2 、该商品房项目已办理初始登记手续。
双方可以在上述条件之外,
3 、另行约定交房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交房条件,双方可以任选其一。
双方可以就该商品房的装饰、附属设备的规格、标准等进行协商,达成的一致意见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十二条 房屋及有关资料的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甲方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日_____日前通知乙方办理交接手续。乙方应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_____日内,会同甲方对该房屋进行验收交接。房屋交付的标志是_______________ 。
在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甲方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房屋交付条件的证明文件及有关资料,并签署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甲方还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商品住宅交楼书》。
甲方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商品住宅交楼书》应不低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商品住宅交楼书》的最低要求。
如果甲方不出示上述证明文件及有关资料或出示不齐全,乙方有权拒绝接受交付,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由于乙方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十三条 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甲方如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交房,按下列第_____种方式处理:
1 、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 1 )逾期不超过_____日,自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最后交房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支付房价款 0.5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 2 )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如果乙方要求继续履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最后交房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 0.5 ‰的违约金。
2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条 风险责任的转移
该商品房的风险责任自交付之日起由甲方转移给乙方。如乙方未按约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甲方应当发出书面催告书一次。乙方未按催告书规定的日期办理该房屋的验收交接手续的,则自催告书约定的验收交接日之第二日起该房屋的风险责任转移由乙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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