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被吊销营业执照可要求公开听证

从4月1起,吊销、收缴或者扣缴营业执照等,当事人如果要求公开听证,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将依法组织听证。昨天,记者从最新一期《市政府公报》上获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定》(以下简称《听证规定》)于2010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规定的实施将更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听证规定》对哪些情形当事人可要求听证作出了规定:一、责令停产停业的;二、吊销、收缴或者扣缴营业执照,吊销许可证,撤销设立登记、撤销特殊标志登记等;三、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0元以上罚款;四、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达到第三项所列数额的行政处罚;以及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执法人员作出以上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将依法组织听证。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可以在听证告知书面材料的送达回证上签署意见,也可以自接到听证告知书面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自当事人签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或者听证告知书面材料挂号寄出之日起15日内,或者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当事人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据《听证规定》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公开听证的案件应在听证会举行3日前公告案由、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听证举行时间和地点,公民出示身份证和其他有效的证件可以参加旁听。经听证组织单位许可,新闻记者可以记录、录音、录像、摄影、转播听证实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