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法无私 生态文明呼唤法治精神

 

依法治国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会议主题,彰显了中央对法治的高度重视,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基石。

依法治林是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依法治林的主要内涵必然包括追责和保护。追责,就是要对那些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必须追究其责任,而且应该终身追究;保护,则是要保护生态建设者、经营者、管理者的合法权益,使其投身林业生态建设有充分的安全感,进而促进生态林业民生林业稳健发展。

林业是一项重要的公益事业,也是国民经济中的一项重要产业。放手发展非公有制林业,鼓励更多的社会资本进入林业建设领域,是我国现代林业建设的重要措施之一。如何给非公有制林业发展创造一个宽松的环境、保护其合法权益?这是一个必须破解的课题,这是一个时代的命题。

今天,我们选取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经营权属之争的案例细致展示,以透视社会资本投资林业建设所遭遇的发展之痛、维权之艰,并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的胜诉结局告诉大家:依法治林,必将促进我国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依法治国,必将产生不可估量的正向推力。

滚烫的水冲下,卷曲的茶叶在玻璃杯中上下翻腾,慢慢舒展开来。

广东省东莞市观音山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黄淦波说,他的心情又何尝不是如此?最高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终于厘清了公司与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石新社区就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的经营权属之争,令他有了更大的信心投身生态林业、民生林业建设。

“从2010年石新社区起诉我,到我反诉,到广东省高院判决我胜诉,再到社区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直到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我胜诉,我从没有过这么轻松的时候。以前,根本没有闲情去品茶。”黄淦波把水壶放在电热炉上,转过头,端起茶碗,让茶气氤氲,让茶香慢慢入鼻,随后,轻抿了一口。

东莞,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黄淦波在位于法雨台的办公室内,详细地讲述了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前前后后的故事。

 

梦想起航

雄心和激情相伴

“事情还得从1999年说起,否则你很难明白我与石新社区打官司的原委。”这是黄淦波接受采访进入正题的开场白。

“那是1999年11月30日,我清楚地记得是星期二,天气还不错,就像今天。”黄淦波看了看窗外的阳光,缓缓地说,“当时,石新社区叫石新村委会,隶属于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就在那天,我和石新村委会签订了《东莞观音山森林公园联合开发合同书》,约定本着互惠互利、优势互补、团结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联合开发当时还是荒山的‘东莞观音山森林公园’。”

这一决定遭到了黄淦波全家人的极力反对。他们一致认为,在做生意可以大把“捞金”的年代接手一座荒山,简直是疯了。他的生意合作伙伴们知道这件事后,好多人打来电话询问,“你带着一帮人跑到荒山野岭里去,电话也不通,道路也不通,你想去干什么”?

主意已定的黄淦波是十头牛也拉不回来了,尤其是对于一个商人而言,一诺千金。白纸黑字一旦落定,他就必须义无反顾地履行自己的承诺。

“1989年,深圳‘锦绣中华’仅用7个月就收回投资的成功案例,颠覆了人们对于旅游业的传统看法,说明旅游正成为现代人喜爱的新消费方式。正是有了这个成功案例,1995年,石新村委会决定开发观音山、建设森林公园。1997年开始规划布局,但后来因投资巨大,收益难以保障,加之无力继续投资建设,便开始考虑引资开发。”黄淦波从书柜取出一张泛黄的图纸和昔日的图片,比划着说,“当时,观音山遍山野草、满目疮痍,那场景许多人看完就退缩了”。

面对石新村委会诚挚的邀请,黄淦波动心了。

黄淦波说,这并不是脑袋一热作出的决定,他有着深远的思考,“观音山在10年内可能赚不到钱,10年之后是否会盈利,也很难说,但生态和旅游绝对是一个美妙组合,是一个前景广阔的产业,我对未来充满信心”。

当时,东莞缺乏发展旅游的气氛和环境,要想形成旅游的“小气候”,最重要的就是搭建起旅游发展的平台。眼睁睁地看着毗邻的深圳旅游业发展得那样迅速,而东莞旅游业却无人问津,黄淦波说:“心里着急呀”!

“要说心里没有顾虑,那是骗人的。”黄淦波清楚地知道,民资森林公园当时在中国尚属首例,而对应的管理人才和经验也非常缺乏,一旦投资失败,后果不堪设想,“做任何事都是有风险的,此事面临的政策风险也很大,但能把这片森林好好地保护起来,让后代享受到绿色的益处,我也知足了”。

知足者常乐。彼时,38岁的黄淦波将自己与观音山紧紧地绑在了一起。他告诉自己: “如果老天眷顾,让我干50年,那我就要好好利用这50年,将观音山良好的生态、厚重的文化统统挖掘出来,将它打造成东莞的城市名片。”

“虽然我们这些开拓者比较辛苦,但有这么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很值得我们去努力。30年后、50年后乃至100年后,观音山必将因其独有的生态魅力、文化魅力,而在工业云集的珠三角脱颖而出,很可能会成为广东省乃至全国一个重要的生态示范样板。”黄淦波如是说服质疑者。

根据合同,黄淦波与石新村委会约定的联合开发期限为50年,期间,黄淦波每年都要向石新村委会上缴承包费,2000年为5万元,2001年至2004年每年10万元,2005年起每年38万元,此后每3年递增5%。至2049年后,石新村委会占股49%,黄淦波占股51%,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继续经营。

在联合开发的50年中,双方要利用观音山森林公园原始次生林的自然生态特色,笔架山、仙宫岭、飞云山、仙泉水库等景区的绚丽风光与美丽传说,以及号称“小香港”的樟木头优越的地理位置与人文优势,将石新推向世界、将外资引进石新、建立可持续发展经济架构,促进当地社会经济发展,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营造一个健康、欢乐、进步、繁荣、山清水秀的观音山森林公园旅游区。

为达到开发与保护相辅相成的目的,石新村委会专门与黄淦波订立了开发原则,诸如保护自然生态平衡、保护历史遗迹、切实做好防火与交通安全工作等。

“种种措施,都是为了共同的目标,就是把观音山森林公园建好,使其成为东莞乃至广东森林资源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以及自然文化遗产资源保护体系中不可忽视的生力军。”黄淦波看重其发展潜力也十分重视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他表示,只有一片片生命绿洲,才能承载起东莞的历史、文化及荣光,才能昭示东莞经济社会文明有序、蓬勃健康的明天。

此后的一段时间,观音山森林公园的建设在双方共识的基础上一路顺畅。

2000年12月31日,东莞市政府办公室就东莞市林业局报送的《关于建立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的请示》作出《关于建立银瓶山等4个自然保护区和同沙等16个森林公园问题的复函》,同意建立的森林公园包括了观音山森林公园。函中所附的观音山森林公园简况:位于樟木头镇,由石新、古坑、樟洋、官仓等村的部分林地组成,总面积26178亩。

2001年9月3日,黄淦波欲筹建东莞市观音山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更好地开发经营观音山森林公园,又与石新村委会补签了《协议书》,进一步明确了双方的责权利。次年,公司正式注册成立。

2001年10月31日,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就东莞市民族宗教局报送的《关于重建樟木头观音寺的请示》作出批复,同意在观音山森林公园内观音寺旧址范围内重建观音寺,并称这是“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满足信教群众过宗教生活的需要”。

2005年12月23日,国家林业局发文批准观音山森林公园正式命名为“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经营面积9857.7亩。这份行政许可书意味着,我国首个民营国家级森林公园诞生了。

面对充满阳光的未来,黄淦波信心满满。他希望,一座山能温暖一座城,一次创新能撬动一个产业的发展。

 

失衡的对垒

民企与政府的权属之争

“如果不出现分歧,也许今天的森林公园就会呈现出另一番景象。”黄淦波若有所思地说:“此后,我的精力都放在了公园权属的争执和打官司上,哪还有充足的时间去思考发展啊?”

2006年6月9日,樟木头镇政府向东莞市观音山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发出《关于调整观音山森林公园规划和经营方式的函》,对公司的努力给予了肯定,同时对公司的财力进行了质疑,并提出要改变经营主体的意向。

《中国绿色时报》记者在最高人民法院就此案的判决书上看到,这份《关于调整观音山森林公园规划和经营方式的函》中,明确写道:你公司承包开发观音山森林公园以来,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把观音山森林公园打造成著名旅游胜地,并于2005年12月经国家林业局批准升级为国家级森林公园,为我镇作出了较大的贡献。受你公司财力限制,你公司提出要在15年内投入资金近10亿元建设38项工程的规划进度难于得到保证,从长远来看影响观音山森林公园的发展。2005年东莞市政府把观音山森林公园纳入银瓶嘴森林公园规划区,拟投入大量资金,统一规划、统一建设。为充分利用市政府有关政策,争取市财政支持,把观音山森林公园做强做大,实现与你公司的双赢,我镇政府拟按市总体规划要求对观音山森林公园确立新的经营方式,由镇政府担任经营主体和投资主体。

“你看,没钱的时候,想邀请我投资;困境过去了,人的想法就会变。”黄淦波苦笑着说,“不尊重合同,不依法办事,商人是很难生存的。”

面对观音山公司的沉默以对,2006年10月10日,樟木头镇政府向东莞市政府提交《关于将观音山森林公园纳入全市森林公园建设规划的请示》,提出:东莞市观音山森林公园位于樟木头镇石新、金河、樟洋、官仓四个社区接壤处,占地面积约18平方公里。经樟木头镇委、镇政府研究,决定收回观音山森林公园的经营权,由镇政府担任投资主体和经营主体。按照总体规划投资概算,预计共需投入资金5亿多元。鉴于樟木头镇财力有限,请市政府同意将观音山森林公园纳入全市的森林公园建设规划中,由市投入主要资金进行建设。

对此,东莞市政府于2006年11月21日复函,主要提及3点内容:将观音山森林公园纳入银瓶嘴森林公园总体建设规划中;项目涉及的收回经营权及征地补偿费用由樟木头镇政府负责解决;由市规划局按“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的原则,对公园作出详细的规划建设方案和投资概算,工程建设资金由市镇两级按比例分担。

拿到“尚方宝剑”的樟木头镇政府于2006年12月6日再次向观音山公司发出《关于观音山森林公园经营权调整有关问题的函》,明确提出市政府已“同意将观音山森林公园纳入银瓶嘴森林公园总体建设规划”,“工程建设资金由市镇两级按比例分担”,希望观音山公司将“相关资产、账目清理清楚,备齐所有资料,交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待评估结果出来后再商讨股份、经营权、补偿等有关问题”。

黄淦波与观音山公司选择“按兵不动”。黄淦波说:“民企肯定抗不过政府,所以我当时持观望态度,想看看政府下一步的动作。”

失望再次来临。黄淦波摊开双手说:“有合同不履行,却想通过补偿来终止。可履行合同吧,企业又处于劣势地位,而且政府给出的补偿价还不到我投资的1/10,我怎么能答应交出经营权呢?”

《环球游报》的《凤凰涅槃,浴火重生——访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董事长黄淦波》一文中写道,黄淦波说:“在观音山我们投的都是真金白银,尤其是刚开始那几年,我以前做生意挣的钱全部砸进去了,先后累计投入几个亿进去。所以2006年当他们提出收回观音山经营权,给我3000万人民币补偿的时候,让我的心特别凉。”

“进入2007年,樟木头镇政府开始限制公园收取门票,并继续向市政府报送关于要求变更公园权属的请求。”黄淦波补充说。

根据东莞市政府2007年4月16日的东府办复[2007]264号文可知,樟木头镇政府确实向市政府提出过涉及观音山森林公园门票收取的有关事宜。该复函称,樟府[2007]13号报告收悉,经2007年4月9日召开的今年第8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关于广东观音山森林公园门票收取等有关问题,函复如下:一、要求由市物价局、城市管理局、财政局共同对该森林公园应否纳入免收门票范围问题进行调研,了解清楚存在的问题、群众的意见等有关情况,形成处理意见报市政府。二、同意从即日至市做出处理决定前,该森林公园可恢复收取入园门票。三、要求该森林公园的权属、经营权等变更问题,由你镇自行与石新社区、承包经营方协商解决。

事实上,在观音山森林公园权属的争执中,黄淦波已经多次向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园管理办公室发出“求救”函。他说:“我看不到任何对我有利的一面,所以,只能向国家林业局发出请求,希望国家权威主管部门能进行干预。”

国家林业局相关部门曾于2007年有过答复,认为观音山森林公园开发公司在申报国家级森林公园前与有关方面签订了合约,在资源管理和利用上具有法律基础。

业内专家表示,东莞市政府擅自规定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免收门票和收回管理权的行为与《合同法》和《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不符。如果地方政府擅自改变国家级森林公园的权属,剥夺经营管理机构的合法权益,将十分不利于森林公园行业的发展。

事实上,鼓励民营企业投资森林公园建设是当时乃至当前森林公园行业的一项基本政策,民营资本的进入对于进一步改善森林公园的基础服务设施条件,提高森林风景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可是,事情远不像我想象的那么简单。”黄淦波说, 2007年8月14日,樟木头镇政府向东莞市林业局提交了《关于观音山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有关问题的报告》,明确提出,“我镇拒不承认观音山公司所作的观音山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建议市林业局向省林业局反映实情,不同意黄淦波所规划的观音山森林公园总体规划”。

 

法庭相见

一座山权属之争引发的官司

“往事不堪回首呀。”黄淦波语调十分沉重。他说,超出他预料的是,权属之争竟然会引发一场他与石新社区之间的官司。

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就此案的判决书上看到,2009年4月8日,《樟木头镇党镇班子联席会议事项督查跟进表》记载了督查事项:在处理观音山森林公园的问题上,决定由石新社区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解除承包经营合同;经市政府同意后,针对观音山森林公园未经过社区、镇和市有关部门的批准,擅自申报国家森林公园和私自制定观音山森林公园《总体规划》,非法占用了官仓、金河、樟洋3个社区共4215亩林地的情况,以镇政府名义向国家有关审批部门反映情况。

于是,2010年2月1日,石新居委会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起诉黄淦波、观音山公司,请求:解除石新居委会与黄淦波、观音山公司于1999年11月30日签订的《联合开发合同》及2001年9月5日签订的《协议书》;判决黄淦波、观音山公司返还东莞市樟木头森林公园范围内所有的土地、建筑物、观光旅游设施及经营权给石新居委会。

对此,黄淦波提出质疑。

首先,就“擅自申报国家森林公园”一说,2006年6月9日樟木头镇政府发给观音山公司的樟府函[2006]8号《关于调整观音山森林公园规划和经营方式的函》提到,“你司承包开发观音山森林公园以来,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修建大型石雕观音法像和环山道路,规划建设大量景点,合理改造林木林相,把观音山森林公园打造成集登山健身、远足观光、休闲游憩、宗教活动于一体的著名旅游胜地,并于2005年12月经国家林业局批准升级为国家级森林公园,为促进我镇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可持续发展作出了较大的贡献”。

其次,就“非法”占用官仓、金河、樟洋3个社区林地一说,2000年12月31日东莞市政府《关于建立银瓶山等4个自然保护区和同沙等16个森林公园问题的复函》中所附的观音山森林公园简况显示,公园“位于樟木头镇,由石新、古坑、樟洋、官仓等村的部分林地组成,总面积26178亩”。

而应对石新社区的上诉,黄淦波的应对之策就是反诉。2010年5月7日,黄淦波、观音山公司向广东高院起诉石新居委会,请求判决石新居委会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3亿多元。

2010年5月28日,广东高院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发出(2010)粤高法民-初字第3号《案件移送管辖通知书》,要求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将石新居委会起诉黄淦波和观音山公司的案件移送与该案合并审理。经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两案合并审理后,石新居委会为本诉原告,黄淦波、观音山公司为反诉原告。

据《环球游报》的报道称,黄淦波表示,在官司期间,公园运行“受到百般阻挠”,“我们的员工也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公司元气大伤,很多项目没法正常进行”。

然而,2010年9月20日,案情又出现了新的变化。当天,石新居委会向广东高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称《联合开发合同》不仅违反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且存在利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村民公共利益的行为。请求法院判决合同无效,并将观音山森林公园全部经营权转给石新居委会。

石新居委会提出两条证据以证明合同违法。

其一,《联合开发合同》名为联合开发,实为承包,承包范围为石新村民集体所有土地,未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未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第十五条规定。石新村民对《联合开发合同》的签订及内容毫不知情,合同中关于承包费及石新居委会需承担的责任等约定,严重损害石新村民利益。石新村民对此长期向政府各部门反映情况,但始终未予解决。

其二,依据《土地管理法》(1998年)第十五条规定,石新居委会无权将集体林地对外发包用于旅游开发,黄淦波无权承包集体土地用于旅游开发。石新居委会与黄淦波是以联合开发名义规避法律对于承包集体土地经营项目的限制。《联合开发合同》无效,导致观音山公司与石新居委会签订的《协议书》亦为无效合同。根据无效合同返还原则,黄淦波、观音山公司应将观音山森林公园全部经营权一并返还给石新居委会。

作为被告,黄淦波与观音山公司提出4条答辩内容:一是《联合开发合同》合法有效;二是黄淦波、观音山公司取得观音山森林公园的经营权经过了石新居委会及樟木头镇政府的同意,合法有效;三是石新居委会以投资未投足为由终止《联合开发合同》没有法律依据;四是石新居委会以樟木头镇政府变更规划为由要求终止《联合开发合同》并收回观音山森林公园经营权,违反《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同时,作为反诉原告,黄淦波、观音山公司反诉称,石新居委会有4项违反《联合开发合同》及《协议书》的行为。即,石新居委会为解除合同,自2003年起至今,纵容或派人到公园乱砍滥伐林木,共损坏林木面积达1940亩,经评估后直接经济损失达5238万元;自2005年底起,石新居委会在樟木头镇政府的指使下为强行夺取森林公园的经营管理权,以民营企业不宜经营森林公园为由,以书面、口头通知等方式要“收购”观音山森林公园,导致原来准备与黄淦波、观音山公司进行合作开发建设森林公园的投资者、捐赠者开始观望或取消投资和捐赠,给黄淦波、观音山公司造成的直接损失近2.5亿元;石新居委会在2005年纵容余某等人在公园里违规建造私宅,破坏了公园的整体景观和规划,占用了公园用地,给公园造成直接损失26.2万元;为达到提前终止合同的目的,石新居委会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黄淦波、观音山公司之间的开发合同。

对此,石新居委会提出两项答辩理由:一是合同无效,且已无继续履行条件;二是石新居委会无侵权行为,黄淦波、观音山公司所诉求的损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石新居委会称,《联合开发合同》除违反《土地管理法》(1998年)第十五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之外,由于黄淦波、观音山公司对观音山森林公园的开发建设皆为违规违建项目,导致石新居委会及村民随时面临被城建等部门进行查处的风险,同时,黄淦波、观音山公司未通过樟木头镇林业部门、东莞市林业部门,违反法定程序越级申报国家森林公园,私自另行圈定范围,致使东莞市政府规划的金河、樟洋、官仓无法按计划开发建设及上报申请国家级森林公园,严重侵害这3个社区的权利。

而对于村民砍伐林木和修建别墅的行为,石新居委会称,村民砍伐林木为村民个人行为,山上林木都属石新村民集体所有,村民砍伐林木行为属于合法处分自有财产;由于《联合开发合同》已明确约定石新居委会原已出让的87户别墅用地由石新居委会统一管理,因此,余某等人修建民宅已进行了规划、报建等手续,其建房为合法行为。

广东高院认为,该案件是双方当事人因签订和履行《联合开发合同》、《协议书》而引起的纠纷,主要争议的问题包括合同的效力,合同是否应继续履行,石新居委会是否违约、侵权以及黄淦波、观音山公司请求石新居委会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偿损失是否有依据。

经过缜密的审理,广东高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判决:确认石新居委会与黄淦波分别于1999年11月30日、2001年9月3日签订的《联合开发合同》、《协议书》为有效合同,石新居委会与黄淦波、观音山公司均应按约定履行合同;驳回石新居委员会的诉讼请求;驳回黄淦波、观音山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法庭再见

民企胜诉 争锋落幕

正当黄淦波觉得心里的石头终于落地时,石新居委会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石新居委会称,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并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一是《联合开发合同》的效力应如何认定;二是《联合开发合同》应否继续履行。

关于《联合开发合同》的效力应如何认定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从《联合开发合同》的内容看,双方并非共享收益、共担风险,而是黄淦波每年向石新居委会上缴固定数额的承包费,黄淦波的所有运作和资金使用,石新居委会不得干预。在《协议书》中双方进一步明确黄淦波成立的观音山公司的一切投资、经营以及债权债务均由其自行负责,与石新居委会无关。因此,《联合开发合同》虽名为联合开发合同,实为承包经营合同。至于承包经营的标的物,应结合合同目的和合同具体约定判断。而从合同约定来看,石新居委会交给黄淦波承包经营的10个项目中既包括建筑,也包括建筑所占用的土地和约定范围内的山地、林地等土地。因此,黄淦波承包经营的标的物并非整片森林,而是观音山森林公园的经营权,但具体经营项目要受《联合开发合同》的约束。

——《联合开发合同》约定的经营项目涉及对山地、林地等土地的使用,双方均确认这一部分土地的权属为石新村农民集体所有。依据当时适用的《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本案中,黄淦波不是石新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其承包经营涉案土地应当经过上述民主议定程序。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联合开发合同》签订时并未经过上述民主议定程序,但《联合开发合同》不应因此认定无效。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给出3条理由。

其一:“石新居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但应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基于其法律地位,石新居委会在和黄淦波签订《联合开发合同》时,应保证对内就《联合开发合同》的签订已经经过了民主议定程序,此为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应负担的缔约义务,不因居委会换届而有所改变。现石新居委会作为缔约主体以《联合开发合同》未经过民主议定程序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是将自己没有尽到缔约义务而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让对方当事人承担,有违诚信原则。”

其二:“自1999年《联合开发合同》签订至2010年石新居委会提起诉讼10余年间,石新居委会没有对合同效力提出过异议,而是于2001年再次与黄淦波签订《协议书》,同意黄淦波成立观音山公司按照《联合开发合同》的约定对观音山森林公园进行经营,并在2005年、2006年数次向观音山公司回复函件,肯定其进行经营付出的努力和作出的成绩,并承诺对其提出的村民砍伐林木等问题进行协调解决。另一方面,东莞市樟木头镇政府也在2005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肯定”观音山森林公园营业以来,为旅游业迈出可喜的一步“,并于2006年向观音山公司发出《关于调整观音山森林公园规划和经营方式的函》,肯定了观音山公司对观音山森林公园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肯定其为樟木头镇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作出了贡献等等。上述事实表明,在本案诉讼之前,在《联合开发合同》签订后10余年间,石新居委会和樟木头镇政府不仅没有对《联合开发合同》的签订提出异议,反而对黄淦波、观音山公司履行合同的行为一再表示肯定和认可。现石新居委会又以未经民主议定程序、未报乡(镇)政府批准为由主张合同无效,不应得到支持。”

其三:“《联合开发合同》签订时,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15号《农业承包合同若干问题规定》仍然适用。该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依本规定第二条所起诉的案件中,对发包方违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越权发包的,应当认定该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并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确定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属本条前款规定的情形,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一年,或者虽未超过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的投入的,对原告方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终止该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根据实际情况,依照公平原则,对该承包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适当调整。本案中,《联合开发合同》已签订并履行10余年,黄淦波、观音山公司已做大量投入,参照该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对石新居委会要求认定《联合开发合同》无效的主张不予支持。”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认定《联合开发合同》有效。

关于《联合开发合同》应否继续履行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石新居委会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联合开发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故双方当事人应继续履行合同。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此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归于平静

观音山迎接新生

“在某种程度上,我很感谢这场官司,它让我学习了不少东西,尤其是学会了以更宽容的态度待人。”黄淦波双手合十沉默了好大一会。

“我是佛教徒,对我而言这次官司的过程也是一次很好的修行。我感谢曾经帮助我的人,也感谢这段曲折的经历,是他们使我更坚强,对未来更有信心。”黄淦波笑起来很放松。

据2014年7月18日《经济参考报》题为《黄淦波:观音山的守护者》的报道称,观音山在黄淦波倾情建设的15年中,从一片无名的村集体林地,开发建设成为岭南佛教旅游胜地、国家级4A旅游风景区和国家级森林公园。目前,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是东莞唯一的国家级森林公园。2006年10月,联合国国际生态安全合作组织将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设立为国内第二家“国际生态旅游示范基地”。2007年11月,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被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授予“中国最具发展潜力的企业”称号。

《黄淦波:观音山的守护者》一文还披露说,自开园以来,观音山公园对年满6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免门票,不分户籍;对6岁以下儿童(不分身高)及樟木头镇所有户籍居民,均实行门票免费政策。近年来,每天免费入园参加晨练、晚练的人数超过600人次,每年共有超过20万人次免费入园,免收门票超过1000万元。

黄淦波表示,如今,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拥有各种植物1000多种、动物300多种,园内环境清幽,风景秀丽。特别是自2004年成功举办首届观音山健康文化节以来,“激发民众爱国热情、促进文化进步、关注生态旅游发展、倡导健康生活、共建和谐社会”的理念便从观音山传播开来,并逐渐形成了特有的社会影响力。

同时,在观音山森林公园开展的书画大赛、摄影大赛、港深莞万人相亲会等丰富多彩的文化交流活动,为弘扬生态文明、倡导低碳生活、体现人文关怀、贯彻“幸福生产力”理念、构建和谐社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进而推动了东莞旅游文化业的发展,带动了区域经济水平的提升,扩大了泛珠三角地区旅游品牌的影响力。

阳光斜照,法雨台蒙上了一层金色的光晕,黄淦波起身走到窗前,久久地凝视着窗外。屋里,新的一炷香刚刚点燃,香气缭绕,亦真亦幻。